近日,北京市科委、经信委、财政局、城管委、交通委联合发布《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汽车管理办法》。办法明确表示,持有普通小客车指标的单位或者个人可购置、登记新能源小客车。
办法同时指出,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应当带头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规定逐步扩大新能源汽车配备比例,通过完善充电设施等措施,为本单位职工购买使用新能源汽车提供便利,发挥对社会的示范引领作用。
办法强调,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是产品安全、质量、售后服务、应急保障以及动力电池回收的责任主体,应切实尽职履责,建立新能源汽车产品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新能源汽车安全运行。生产企业应建立企业监控平台,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相关信息。
办法自201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办法发布后,《北京市推广应用新能源商用车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