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6日,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其中,新能源乘用车、新能源客车、新能源货车补贴标准进一步降低,并提出2019年3月26日至2019年6月25日为新能源汽车补贴过渡期,过渡期内购买新能源车或仅能获得2018年补贴标准的十分之一。
《通知》中说明,在过渡期内,符合2018年技术指标要求但不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照《财政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对应标准的0.1倍补贴,符合2019年技术指标要求的销售上牌车辆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6倍补贴。过渡期期间销售上牌的燃料电池汽车按2018年对应标准的0.8倍补贴。燃料电池汽车和新能源公交车补贴政策另行公布。
《通知》中还提出:地方应完善政策,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如地方继续给予购置补贴的,中央将对相关财政补贴作相应扣减。过渡期后不再对新能源汽车(新能源公交车和燃料电池汽车除外)给予购置补贴,转为用于支持充电(加氢)基础设施“短板”建设和配套运营服务等方面。
《通知》中还公布了《新能源汽车推广补贴方案及产品技术要求》。
其中,新能源乘用车补贴标准发生变化,要求纯电动乘用车的续航里程(工况法)需满足大于等于250公里才能获得补贴。
在技术要求方面,提出了包括纯电动乘用车整车能耗比《关于调整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8〕18号)规定门槛提高10%(含)-20%的车型按0.8倍补贴,提高20%(含)-35%的车型按1倍补贴,提高35%(含)以上的车型按1.1倍补贴等要求。
此外,《通知》中还对新能源客车、货车的补贴标准和技术要求进行了公布,具体如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