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9日,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发布《关于实施第六阶段国家轻型汽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通告显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国六”标准。
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销售、注册登记和外省转入的轻型汽车应当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8352.6-2016),其中I型试验要符合6b阶段排放限值要求,国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国家要求执行。本省内在用的车辆不受本通告限制。
此外,在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经销售且开具机动车统一销售发票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仍可办理注册登记;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经办理转出手续的,符合国五排放标准的轻型汽车,在三十日内仍可办理转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