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1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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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1日,由原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开始实施,这标志着我国正式实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同时,《规定》也成为我国第一部有关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行政法规。截至2019年9月,我国汽车召回制度实施的十五年来,已累计完成汽车召回1928次,召回缺陷汽车7370万辆,对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汽车质量提升具有重大意义。为此,中国汽车质量网为您盘点我国在推动汽车召回制度的建立健全过程中那些值得铭记的时刻。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保有量也在逐年增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和消费者对于汽车安全与质量问题也越发关注。2002年10月,原质检总局发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并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此举也正式开启了中国实施汽车召回制度的步伐。

两年后的2004年3月,原质检总局等四部委公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并于同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我国汽车召回工作从此有法可依。此外,为保障《规定》的有效落实,原质检总局还配套出台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系统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专家库建立与管理办法》、《缺陷汽车产品调查和认定实施办法》和《缺陷汽车产品检测与实验监督管理办法》这四项实施细则。

如果从2002年原质检总局向社会各界征求《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草案)》有关意见算起,到2012年,汽车召回工作已开展了十年。同年的10月10日,国务院第219次常务会议通过《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于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的出台,除了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与法律责任、生产者的相关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内容外,更是大幅度提高了对拒不履行召回义务的生产企业的罚款数额,由原规定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提升至生产者违反《条例》规定的相关情形,可处缺陷汽车产品货值金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条例》加大了监管与处罚力度,为更好的促进汽车生产企业切实履行召回职责,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方面起到积极促进作用。

2016年1月1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作为《条例》的配套规定,《办法》明确指出,原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原质检总局缺陷产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规定,承担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信息管理、缺陷调查、召回管理中的具体技术工作。此外,《办法》还增加了对缺陷汽车产品的有关零部件生产者责任义务的要求,以及向社会发布风险预警信息等内容。

2018年3月,中共中央印发《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并提出整合多部门职责,组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年7月30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式发布,明确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统一管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并由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拟定实施产品和服务质量提升制度、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缺陷产品召回制度。

此外,随着我国新能源汽车保有量的持续增长,其暴露出来的安全和整体质量问题也备受关注。2018年至今,我国已对缺陷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16次,总数超过16万辆。与此同时,今年3月18日,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新能源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监管召回等工作的要求,为促进新能源汽车行业的健康稳定发展,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驾护航。

空气污染等环境保护问题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过程中也越发受到社会各界关注。此前,原质检总局联合原环保部,已启动了我国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制度建设工作。目前,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正在加快《机动车排放召回管理规定》立法进程,力争早日颁布实施,并为协调推进机动车污染防治工作做出积极的贡献。

我国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行的这十五年,汽车召回工作得到了长足的发展。大力提升质量,坚持质量第一,牢记质量发展使命,未来,我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还将得到不断的完善,并将持续为我国加快建设质量强国,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汽车质量提升,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添砖加瓦。



网友评论

  • 2

    [2023-07-15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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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刘建雄

    [2020-06-09 1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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