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财政部、公安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实施跨省异地缴纳非现场交通违法罚款工作的通知。自今年5月1日起,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形成的交通违法罚款,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跨省异地缴纳工作。
根据通知的内容显示,违法行为发生地与处理地在同一省范围内的,机动车驾驶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缴款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的,可在处理地所在省缴纳罚款,也可跨省异地缴纳罚款,罚款收入按处理地省级财政部门规定及时缴入国库。
同时,通知明确了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省接受处理后,缴款人可持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到处理地所在省选择的代理银行在全国任意地的营业网点缴纳罚款。缴款人使用代理银行的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方式缴款的,由缴款人自行使用计算机、手机、银行自助服务终端等登录缴款界面,录入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确认无误后缴款。
此外,通知还要求,财政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人民银行、代理银行,对实施交通违法罚款跨省异地缴纳工作中涉及的机动车驾驶人个人信息均负有保密责任,严禁将获得的机动车驾驶人姓名、驾驶证号、机动车牌号等信息泄露、出售或非法提供给他人,以及用于商业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