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7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修改<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定>的决定(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决定》),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工信部表示,此次修改后的《规定》将进一步放宽准入门槛,激发市场活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好适应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需要,促进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的高质量发展。
《决定》主要修改的内容包括,删除了第五条以及《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准入审查要求》等附件中有关“设计开发能力”的相关内容,降低企业准入门槛。同时,强化对企业生产一致性和售后服务保障能力的要求。
《决定》将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停止生产的时间由12个月调整为24个月。《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50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生产企业连续两年不能维持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特别公示。《准入规定》关于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特别公示的要求应与其保持一致。
《决定》还删除了有关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申请准入的过渡期临时条款,与新建纯电动车乘用车生产企业应同时满足《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管理规定》的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