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四部门联合发布公告,明确了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颗粒物数量(PN限值)渡期截止日期,由2020年7月1日前调整为2021年1月1日前;并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的进口国五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在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登记。
据了解,自2020年7月1日起,全国范围实施轻型汽车国六排放标准,禁止生产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进口轻型汽车应符合国六排放标准。对2020年7月1日前生产(机动车合格证上传日期)、进口(货物进口证明书签注运抵日期)的国五排放标准轻型汽车,增加6个月销售过渡期,2021年1月1日前,允许在全国尚未实施国六排放标准的地区(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西、贵州、云南、西藏、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省份全部地区,以及山西、内蒙古、四川、陕西等省份公告已实施国六排放标准以外的地区)销售、注册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