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进一步加强
助推汽车和消费品质量和标准水平提升
“汽车超过400万辆,消费品超过300万件。”7月20日,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发布了缺陷产品召回工作半年“成绩单”。
两项数以百万计的庞大数据,不仅是量值的积累,更代表了众多消费者因为召回工作远离了产品的伤害,代表了企业因为召回制度完善了产品设计、提升了产品质量。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通过缺陷调查和行政约谈等手段的运用,召回制度不仅督促了企业履行产品质量责任义务,还对汽车和消费品质量和标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推动召回的“有形之手”
自2004年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制度实施至今,召回涉及车辆累计超过4000万辆;自2016年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实施至今,召回涉及消费品累计超过900万件。这其中,既有企业主动召回的责任和担当,也离不开监管机构“有形之手”的推动。
高田气囊气体发生器破裂问题是近年来较为重大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案件之一,据最新统计数据显示,相关缺陷问题在全球涉及超过1亿辆汽车。但是,在我国仍然有一小部分汽车企业迟迟未采取实质性的召回行动。为此,2017年上半年,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在前期调查工作的基础上,组织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开展3次现场调查,并组织专家对该问题进行缺陷评估认定,经专家评估认为,高田公司生产的未带干燥剂的硝酸铵气体发生器客观上存在破裂的风险,装配相关气体发生器的车辆涉嫌构成缺陷。根据专家意见,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多次约谈高田公司和相关汽车整车生产者,通过“有形之手”,推动汽车生产企业履行缺陷召回法律义务,切实消除安全隐患。
2016年1月以来,在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下,我国先后有16家自行车产品生产者因快拆杆缺陷问题实施了召回,涉及18个品牌的碟刹自行车产品,数量达205.08万件。2017年上半年,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部署8个省局和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对快拆杆生产企业、委托加工企业、自行车品牌商共计14家企业开展调查,组织与相关企业进行技术交流10次。受缺陷调查影响,2017年上半年,共有9家自行车产品生产者实施了召回,涉及10个品牌的碟刹自行车产品,数量达111万件。上述系列召回活动是我国消费品召回制度实施以来,因同一缺陷问题引发生产者召回数量最多的案例,对我国碟刹自行车行业质量和标准水平的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召回监管在省一级“开枝散叶”
据质检总局执法督查司有关负责人介绍,缺陷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责主要在省级质监部门。2017年上半年,共有11个省级质监部门开展了消费品召回活动,共实施消费品召回活动164次,涉及数量64.06万件,召回次数较去年同期增长178%(2016年同期召回59次),数量较去年同期增加18%(2016年同期召回54.32万件)。
据了解,今年以来,各省级质监部门根据《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的规定,不断加大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等工作力度,有序开展缺陷产品召回相关工作。目前,北京、上海、广东、重庆等21个省级质监部门建立了专门召回技术机构。上海市质监局打造缺陷召回与质量监管全链条体系,结合监督抽(检)查、风险监测等工作,发现缺陷信息,开展缺陷召回工作;江苏省质监局坚持专家风险评估会议制度,结合工作任务,部署全省9个召回分中心业务工作;山东省质监局探索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与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后处理有机衔接、有效处理的工作机制。
此外,浙江、吉林、北京等省质监部门印发了关于加强缺陷产品召回工作等指导性文件;重庆、河南、福建等省质监部门建立了专家库和缺陷产品召回信息系统;河北省质监部门针对童车产品存在的突出质量问题组织约谈当地政府,湖南、湖北、广东等省局分别对本省存在安全隐患产品的多家企业进行集中约谈,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主体义务。
上述负责人表示,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总局统一管理,地方分级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的召回行政监管机制。
继续加大召回监管力度
上述负责人表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是一项国际通行的产品安全监管制度,是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消费品安全的重要工作。下一步将继续加大缺陷产品召回监管力度,加大缺陷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和召回实施情况监督的力度,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和消费品及时开展缺陷调查,监督和督促企业履行召回义务,确保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查处不主动履行召回义务、不配合缺陷调查、瞒报误报相关信息的企业。
质检总局还将抓紧制定部门规章《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规定》,加快立法进程,进一步完善缺陷消费品召回制度。建立完善配套的缺陷消费品召回专家库,夯实消费品召回的技术支撑力量。同时,加大工作指导和督查力度,督促省级质检部门建立完善本省的缺陷产品召回工作机制,依法履行消费品召回监管职责。
该负责人还表示,缺陷产品召回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都是生产企业。质检总局将进一步加强面向生产企业的宣传培训工作,帮助生产者增强履行召回法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的意识,加大对隐瞒缺陷、不履行召回义务生产者的追责和曝光力度;另一方面,加强对消费者的宣传教育。将进一步畅通投诉渠道,动员消费者及时主动报告产品缺陷信息,主动配合缺陷调查和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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