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4月15日 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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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陷、可能造成的损害及其预防措施、召回计划等,以有效方式通知有关进口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有关汽车产品,进口商停止进口有关汽车产品。制造商须设置热线电话,解答各方询问,并在主管部门指定的网站上公布缺陷情况供公众查询。

  第二十七条 制造商依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提交附件2的报告之日起1个月内,制定召回通知书(见附件5),向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告知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和车主,并开始实施召回计划。

  第二十八条 制造商按计划完成缺陷汽车产品召回后,应在1个月内向主管部门提交召回总结报告(见附件9)。

  第二十九条 主管部门应当对制造商采取的主动召回行动进行监督,对召回效果进行评估,并提出处理意见。

  主管部门认为制造商所进行的召回未能取得预期效果,可通知制造商再次进行召回,或依法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第六章 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程序

  第三十条 主管部门依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调查、检验、鉴定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而制造商又拒不召回的,应当及时向制造商发出指令召回通知书(见附件6)。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认证机构暂停或收回汽车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对境外生产的汽车产品,主管部门会同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发布对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的公告,海关停止办理缺陷汽车产品的进口报关手续。在缺陷汽车产品暂停进口公告发布前,已经运往我国尚在途中的,或业已到达我国尚未办结海关手续的缺陷汽车产品,应由进口商按海关有关规定办理退运手续。

  主管部门根据缺陷的严重程度和消除缺陷的紧急程度,决定是否需要立即通报公众有关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和避免发生损害的紧急处理方法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制造商应当在接到主管部门指令召回的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销售商停止销售该缺陷汽车产品,在10个工作日内向销售商、车主发出关于主管部门通知该汽车存在缺陷的信息。境外制造商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进口商停止进口该缺陷汽车产品。

  制造商对主管部门的决定等具体行政行为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主管部门通知中关于制造商进行召回的内容暂不实施,但制造商仍须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二条 制造商接到主管部门关于缺陷汽车产品指令召回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要求的有关文件。

第三十三条 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该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

网友评论

  • 1

    [2023-07-15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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