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车辆驾驶方面,此类车辆需经生产企业登记备案报市公安局后方可上路行驶。驾驶人应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上路行驶时车辆需加挂绿色底色,开头为“堰”字,中间为六位,其中第1位为生产企业代码(一般用英文字母,第一家企业从A开始),第2-5位为阿拉伯数字或英文字母,末尾加“电”字的车牌。
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可走机动车道,遇快、慢行线分道时走慢行线,无快、慢行线分道时靠右侧行驶,发生交通事故时参照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至少有15个省市、26个地方出台了微型电动汽车的管理办法。比如,四川雅安和广安、湖北十堰和襄阳、山西大同、河北邢台、山东聊城和淄博、浙江三门、福建厦门、贵州毕节、辽宁朝阳、湖南娄底、河南洛阳和商丘、广西河池、安徽阜阳等。
美国 “一页”规定
通过查阅美国微型电动汽车的法律,我们不难发现,在美国汽车法律厚厚的一本法典当中,关于微型电动汽车标准的规定非常精简,仅仅占据了一页纸的内容。
据刘振华介绍,美国法律标准(FMVSS500)规定了微型电动汽车的最高速度限制为40km/h、56km/h或72km/h,车身重量应小于1400kg(包括人员)。在被动安全方面,车辆应该具备前灯、后灯、下车灯、前后转向灯、反射器材、后视镜、安全带、驻车制动、挡风玻璃。针对此类车型的容量,美国政府在制定标准时并没有给出一个很明确的规定。
资料显示,美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于1966年9月颁布实施,并授权美国运输部对乘用车、多用途乘用车、载货车、挂车、大客车、学校客车、摩托车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Federal Motor Vehicle Safety Standards,简称FMVSS)。该法规规定,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如果与FMVSS不符合,不得以销售的目的而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
在美国大部分地区均规定微型电动汽车的速度保持在56km/h以下。相比而言,欧盟将此种类型的车辆归类为四轮机动车,并将其分为轻型四轮机动车和重型四轮机动车两种类型。轻型四轮机动车的最高设计车速不超过45km/h,车载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4千瓦;重型四轮机动车空车质量不超过400kg(不含动力电池重量),车载电机最大连续额定功率不超过15千瓦。
国内外关于微型电动汽车标准的制定在许多内容上存在差别,比如,美国采取低门槛的企业准入制度,而在事故的法律制裁方面惩罚比较重。国内很多地方都是高门槛准入制,对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比较严格。比如,在研发、生产及安全技术方面需要达到一定的水平等。有关专家表示,我国微型电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正处在一个非常时期,各种声音都会存在。在标准化方面,主要与国家具体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