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2日 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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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监质函[2019]1419号

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办公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机动车生产者的责任义务、缺陷调查及召回实施程序等相关内容,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见附件)。现将征求意见稿及起草说明送你单位,请组织研提意见,并于2019年8月19日前反馈。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市场监管总局质量发展局   曲现国  侯纪伟 

  联系电话:010-82262117(电话及传真)、82262044 

  电子邮箱:zhglc@samr.gov.cn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     李  光  汪  涛 

  联系电话:010-66556245、66556234、66556284(传真) 

  电子邮箱:jidongche@mee.gov.cn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附件:1、《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2、《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起草说明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19年7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下载:

《机动车环境保护召回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

《机动车环境召回管理规定稿(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doc

网友评论

  • 1

    [2023-07-15 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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