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将和大家分享如何理解汽车三包规定第二十一条中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和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积修理超过5次?
“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时间累计超过35日”怎么理解?
35日累计修理时间应包括所有在三包有效期内(2年或5万公里)因对产品质量问题(相同或不同零部件的任何故障)进行修理所占用的时间。故障检测所占用的时间须计入修理时间。
下列情形所占用的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修理时间:
(一)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VIN)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全车线束等特殊零部件的运输时间;
(二)外出救援路途所占用的时间。
特殊零部件范围
汽车产品中需要根据车辆识别代号等定制的防盗系统和全车主线束等零部件。其中,防盗系统不应超出点火锁芯、钥匙、防盗控制单元的范围。(GB/T 29632-2013《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主要零件种类范围与三包凭证》)
“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怎么理解?
这里的“同一产品质量问题”指的是同一个零部件出现质量问题。而“同一个零部件”是指不可拆卸维修、更换的最小零件。例如:因发动机异响进行了5次维修,但每次异响故障是由发动机不同的零部件导致的,虽然修理者对发动机异响问题进行了5次修理,但也不能算做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
去4S店超过8次,依然没有解决防侧滑灯和胎压监测灯亮问题,这种情况能要求4S店换车吗?
在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内,如果同一产品质量问题累计维修5次,该问题依然没有解决的话,消费者可以选择换车。“防侧滑灯和胎压监测灯亮”只是一种故障提示,有多种故障都可以引起这种情况,一定要查清每次灯亮的真正原因是什么,才能确定该如何处理。
例如:如果是由同一个零部件的质量问题引起的,反复修理了8次都没有解决,那么就可以要求4S店做换车处理。建议先与4S店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申请争议处理、仲裁或者诉讼解决。